智本论资 2026-11-01 22:48:30
徐汇不动产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接过材料,翻了一遍,说了一句话:基金会不能直接代替已故老人卖房。
材料是齐的。 公证遗嘱、死后生效委托书、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一样不缺。 老人2018年立遗嘱时,公证处专门设计了这份委托书,约定基金会可以在两位老人过世后,代他们直接把房子卖掉,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再划给先心病患儿。 老人的存款已经提存了,一百多万,随时可以动。 只有这套四十多平米的房子,卡在了窗口这句话上。
窗口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产权人去世了,房子要卖,必须先完成继承确权,把产权转移到新的权利人名下,才能办出售过户。 基金会想把房子变现,第一步不是找买家,是先把它过户到自己名下。
过户这个动作,在法律上很轻。 填表、交材料、换一本产权证。 但换完这本证,再卖房时,计税的主体就从“个人”变成了“机构”。
个人卖持有满两年的住房,增值税免征;满五唯一,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土地增值税。 这些规则在房子还在老人名下时,是成立的。 一旦产权人变成基金会,个人住房的免税条款全部退场,机构处置房产参照企业标准计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同时进来。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土地增值税算的是“增值额”,也就是售价减去可扣除的成本。 老人几十年前买这套房的价格,是个人持有期间的历史成本。 可房子是无偿受赠给基金会的,基金会账上没有这笔“购房原价”可以扣。 增值额被放大到接近全部售价,30%到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直接压在这块被撑大的税基上,再叠一道企业所得税。 650万的房,核算下来税费四百五十多万,接近七成。
十多年前,闵行遇到过一模一样的事。 一对老夫妇公证遗嘱捐房产帮扶学生,房子过户到基金会名下后准备出售,核算发现综合税费同样接近总价70%。 基金会的选择是:不卖了,租出去,用每个月几千块的租金慢慢做慈善。
两件事之间隔了十几年,规则没有变。 变的只是又一对老人的遗嘱,又卡在了同一个窗口。
法律上其实留了另一条解释路径。 上海交大一位民法学者指出,民法典第174条允许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老人立的“死后生效委托书”,本质上是死后生效的委托代理,委托书在老人去世后仍然有效。 律师也持同样看法。 但截至2026年10月,上海还没有出现过受托人未将房产先过户至自身名下、直接以遗产名义完成出售的公开案例。 登记窗口对产权人去世后房屋的处置,成熟路径只有“继承”一条,实体法上的解释在实操中没有对应的按钮。
2026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对公益组织出售受赠房产用于公益目的的,减免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点名在上海、深圳开展试点。 这份提案的措辞和田志伟的白名单建议指向同一个方向。 但截至2026年10月,国家及上海市层面都没有出台针对慈善机构受赠遗赠房产后再出售的专门税收减免细则。
有一条绕行的路,律师们在讨论中提过:遗嘱不直接遗赠房产,而是指示遗产管理人先把房子卖掉,再把售房款捐给基金会。 出售主体仍然是遗产,个人售房规则有可能继续适用。 这条路在技术上成立,但它依赖立遗嘱的人在生前就完成一套税务和法律上的预先设计。 徐汇那对老人立遗嘱时想的是把钱给孩子,不会知道“先卖再捐”和“先捐再卖”之间隔着一道四百多万的税。
房子还在老人名下。 遗嘱还在。 委托书还在。 窗口那句话也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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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1 19: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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