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强 范兆飞:北魏州军府制度再认识——以《山公寺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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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强 范兆飞:北魏州军府制度再认识——以《山公寺碑》为中心
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6-11-07 11:21:40

作者:李自强 范兆飞

来源:《历史研究》202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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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北朝地方军府与州府并立的双轨格局发端于北魏。太和十九年,在“改镇立州”基础上,孝文帝通过职品令正式建立州军府制。然而该制度在地方推行时遇到阻力,宣武帝继位后加以调整,采取恢复传统州府与保留军府并行的折中方案。立于正始四年的《大代持节豳州刺史山公寺碑》,其碑阴两府僚佐分列的题名结构,正是宣武朝“两府并制”的真实写照。此后,军府侵夺州府权力的步伐加快,演变为最高地方军政机构,并对隋唐地方行政体制演进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南北朝  央地关系  郡县制  军府制

军府和州府是魏晋以降地方行政制度的双翼。唐人杜佑论及两府之别:“自魏晋以后,刺史多带将军。开府则州与府各置僚属,州官理民(别驾、治中以下是),府官理戎(长史、司马等官是)。”逮及北魏,军府成为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人对于北魏军府制度的研究,主要可归纳为两条路径:一是立足于地方行政制度演变,通过钩稽传世文献与石刻资料,复原州、府僚佐的员额构成、职掌等实态;二是着眼官制法令,关注北魏《后职令》所见地方军府僚佐的扩张。目前学界基本了解北魏军府制度的一般构成,并注意到该制度在太和末期发生关键转型。在既有成果基础上,近年学者进一步聚焦孝文帝以后的州军府制度,揭示北朝后期州军府僚佐经历“依军号定品”到“依州等定品”的转变,明晰州军府制度演变细节。然而,学界鲜少涉及州军府制度的起源及其确立问题。孝文帝确立地方军府制度的原意是以军府完全取代此前旧有州府,后世表现出的“两府双轨制”并非其改制初衷。因此,州军府制度究竟何时、如何确立,及其确立后在不同区域的具体运作机制,不仅是讨论州军府制度演变的前提,也是厘清隋唐地方行政制度渊源的关键。

在此意义上,2004年出土的正始元年(504)《大代持节豳州刺史山公寺碑》(以下简称《山公寺碑》),其碑阴题名呈现州僚佐(以下简称州佐)与军府僚佐(以下简称府佐)左右对称的分布规律,实为北魏两府双轨制并行的真实写照。该碑的刊立时间及题名详列的州军府僚佐,对于探讨北魏州军府制度确立有标尺意义。不仅如此,题名呈现的督护郡县制,为讨论北魏华夏化过程中军府制度的地方运作,尤其是胡汉杂糅地区的情况提供珍贵史料。有鉴于此,本文拟以该碑为线索,结合相关史料与前人研究,重新考察北魏州军府制度的确立过程。

一、《山公寺碑》碑阴录文重释


北魏《山公寺碑》现藏甘肃省宁县博物馆,碑阳记述豳州刺史山累为孝文帝建寺追福之事,碑阴与碑侧为州县僚佐题名。以往对此碑的考察,多聚焦于其文字内容,鲜少注意到碑阴题名特殊的书写格式。

中古石刻文献的书写次序通常是竖行右行,即字序从上到下,行序从右到左,仅有少数几例是从左向右。碑阴僚佐题名的先后次序,官品高低是决定性因素。官品愈高,排序愈前;官品愈低,排序愈后。简报中的录文,受到古人书写方式竖行右行惯性思维误导,按照从右向左次序进行碑阴题名的录文。例如,第一栏最右侧品阶最低的行参军,反而出现在首位,府佐品阶最高的长史、司马,反而出现在第一栏录文的中间位置。府佐品阶高低全然相反,重要的历史信息被录文的“杂乱无序”遮蔽。实际上,细研《山公寺碑》原石和图版,可发现碑阴州佐、府佐题名从中间赫然分开,犹如文武两班,分别采用左行、右行并行镌刻方式,按品阶递减原则从中间向两侧铺开。故录文应依据上述镌刻方式及排序原则分为左右两部分。

题名右侧第1栏(1—17)为军府僚佐(见下图),从地位最高的长史到末尾的行参军,按品阶高低从左至右依次排列。与之相对,题名左侧第1栏(1—11)为州僚佐,从地位最高的治中到末尾的典签,按品阶高低从右至左依次排列。易言之,碑阴题名第一栏的文字排列,是以中线为基准,向两边依次展开的布局方式。以往的录文将左右两部分合置于一栏,其排列方式是从“行参军董道欢(右侧17)”起始,到“典签解敬宾(左侧11)”终止。这种做法不仅使得题名排列无序,更违背镌刻者将州佐和府佐左右分置的逻辑。

两府僚佐分置的内在逻辑,同样体现在题名的第2栏至第4栏。右侧第2栏(1—17)紧接第1栏的府佐,为上层府佐的属佐,僚属从长史省事到各曹掾,与第1栏的长史、各曹参军相对应。如第1栏各曹参军排列顺序为外兵参军、骑兵参军、长流参军、城局参军,对应第2栏曹掾为外兵掾、骑兵掾、内长流掾、外长流掾、城局掾。据此,右侧第2栏与第1栏一致,均按地位高低从左至右排列。

由此推断,右侧第3、4栏同样遵循这一排序规则。此推断可由以下两点证实:其一,第3栏起始的各掾正好衔接第2栏末尾的诸掾,诸掾中位序居末的默曹掾,恰与位序居末的默曹参军形成对应。其二,各曹掾佐之后的各曹史同样按品阶排序,位序居末的默曹史,亦与默曹参军、默曹掾形成层级对应。因此,右侧的第3、4栏均是按品阶高低从左至右依次排列。

右侧第4栏各曹史之后刻有军职(7—17),排列次序为军主—军副—幢主—幢副,与史传所载军职次序亦相合,其下或有队主和队副。这些军职前缀分别为三川和城内,事实上就是由军主率领的两支部队,一军下统二幢,分设长官及官副管理。据此可知,第4栏末尾前缀未见的幢副应为三川幢副,而另一三川幢副有可能在第5栏首位,可惜因碑刻下部残泐而无法得见。


概言之,右侧的第1栏至第4栏为军府系统的僚佐,其题名可分为三部分。其一是直接隶属于刺史的府佐,由长史、司马、各曹参军组成,分布在右侧第1栏。其二是府佐的属佐,分布在第2栏至第4栏。长史、司马之下设长史、司马省事,参军之下设掾史,掾与史的地位则是“上掾下史”。其三是隶属于军府的军职。据此,右侧的题名应为一整体,其排序遵循从左往右,从上至下的原则。

与之相应,左侧部分的州佐亦按品阶递减排列,只是在书写方式上,采用右行镌刻方式,即自右开始排列。上文已根据竖行右行的书写方式对第1栏的州佐加以说明,第2栏至第4栏的镌刻方式与之相同。因此,左侧4栏的州佐题名亦为一整体,其排序遵循从右往左,从上至下的原则。不难发现,左侧的州佐题名和右侧的府佐题名呈现对称分布的特点。

可见,《山公寺碑》碑阴刻写的州佐与府佐两套体系,基本遵循并排分列原则,皆按地位高低从中间向两边依次排列。碑阴题名左右两个部分判然有别,从碑阴中部开始,分别左行、右行书写。其独特的刻录方式表明,《山公寺碑》在制作时带有时人的制度理念,如此清晰分隔并非孤例。

制作于永平三年(510)的《南石窟寺碑》,其碑阴题名分布与《山公寺碑》相似,亦从中间分隔为左右两部分,体现两府制度理念。其中,左侧部分为州佐及太守、县令,从第1栏品阶最高的别驾至于第4栏品阶最低的各县令,共有4栏;右侧部分为府佐,从第1栏品阶最高的长史、司马至于第2栏品阶最低的各曹参军,共有2栏。不过,与《山公寺碑》同时使用左行、右行书写方式不同,《南石窟寺碑》题名的左右两部分皆右行书写。

进一步检核北朝出土碑刻,现藏曲阜汉魏碑刻博物馆的《李仲琁修孔庙碑》(下称《修孔庙碑》),制作于东魏兴和三年,其碑额阴面题名的书写方式与《山公寺碑》基本相似,兹录文如下(录文前数字编号表示行数):

右侧(竖行左行)

01征东将军长史崔珍

02征东将军寿阳子司马时老生

03征虏将军录事参军李良宾

04前将军功曹参军屈俊

05镇远将军仓曹参军盖子华


左侧(竖行右行)

01冠军将军别驾从事史顺阳子张敬宾

02镇远将军治中从事史魏子良


《修孔庙碑》阴额题名亦从中间一分为二,分别采用左行、右行方式排列州佐和府佐人员。题名右侧依次是军府首佐长史、司马,以及录事、功曹、仓曹参军;左侧是州首佐别驾、治中。相较于《山公寺碑》,《修孔庙碑》仅是碑阴的题额部分采取这种刻录方式,即品阶靠前的僚佐由中间向两边分列,而碑阴下半部分的其余僚佐,按照常见的从右往左次序刻录。

《山公寺碑》的僚佐题名在布局与内容上高度规范化,其题名排列清晰体现州佐、府佐双轨制设计原则,这在现存北魏碑刻中,当属首例。此外,此碑立于正始元年,恰值北魏《后职令》颁布不久,其对地方僚佐的记载又较为详备,为探讨北魏州军府制度确立及其具体运作提供重要线索。

二、督护郡县与地方行政的多样化


主持修造《山公寺碑》的山累于史无征,据碑阳知其时任冠军将军、豳州刺史。据《魏书·官氏志》引《后职令》,冠军将军位从三品。从三品将军的开府建制,《后职令》有明确记载(见表1):


比对表1,豳州府佐的设置与《后职令》规定的建制几乎完全相合。府佐题名亦揭示《后职令》中“列曹参军”具体指代何参军,其中唯户曹参军未置。此外,府佐中刑狱、集曹和士曹参军分别由法曹和默曹参军兼任。此碑镌刻完成仅仅5年后,前述参军在高肇提议下面临裁撤并省。史载:

(永平)二年正月,尚书令高肇奏……肇又奏诸州咨议、记室、户曹、刑狱、田曹、水曹、集曹、士曹参军悉并省之。


永平二年,山累军府中未置的户曹参军,以及被其余参军兼任的刑狱、集曹、士曹参军,都在奏请的并省之列。同年四月,北魏在泾州敕立《嵩显寺碑》,其碑阴刻有府佐和州佐题名。题名所见的诸曹参军中,高肇奏请裁省的户曹、刑狱、水曹、集曹、士曹等皆已不见。由此推断,高肇永平二年正月的奏议,至迟在当年四月立《嵩显寺碑》之前,便已在地方推行。永平三年,泾州《南石窟寺碑》题名亦不见上述诸曹参军,进一步佐证参军省并已在地方军府中施行。

北朝对州军府制度的调整并非仅此一次,上述被省并、整合的刑狱、士曹等参军职位随后又被恢复。兴和三年《修孔庙碑》碑阴题名中出现刑狱等参军,就是有力证明。迄于北齐,刑狱、集曹、士曹等参军逐渐固定,军府建制亦趋于稳定而形成定制。关于北齐的州军府制度,《隋书·百官志》有较详细记载:

上上州刺史,置府。属官有长史,司马,录事、功曹、仓曹、中兵等参军事及掾史,主簿及掾,记室掾史,外兵、骑兵、长流、城局、刑狱等参军事及掾史,参军事及法、墨、田、铠、集、士等曹行参军及掾史,右户掾史,行参军,长兼行参军,督护,统府录事,统府直兵,箱录事等员。


从北齐军府建制看,似与豳州军府相差无几,两者的基本结构和分曹设置如出一辙。因此,《后职令》所见的州军府制度,历经北魏后期及东魏北齐,虽有小幅调整,但整体结构大同小异。问题随之产生:军府对北魏以降的地方行政究竟有何影响?

《山公寺碑》碑阴题名第1栏,为北魏豳州军府和州府的上层僚佐。该题名特殊之处,在于以州佐和府佐督护郡县,即题名中出现“长史督护襄乐郡事”、“录事参军督护赵兴郡事”、“中兵参军兼别驾督护西北地郡事”、“骑兵参军督护阳州县事”、“西曹书佐督护彭阳县事”与“祭酒从事史督护赵安县事”。据《魏书·地形志》,当时豳州下辖西北地、赵兴、襄乐三郡;西北地郡领彭阳、富平、安武三县,赵兴郡领阳周、独乐、安定、赵安、高望五县,襄乐郡领襄乐、肤施二县。题名揭示豳州三郡皆被府佐督护,十县中彭阳、阳周(州)、赵安三县亦被府佐和州佐督护。严耕望认为,督、督护的性质与州府佐吏带郡县长官之制相近,疑即“带”之异称,会田大辅据此将《山公寺碑》中督护郡、县的记载解释为府佐州佐兼任郡、县长官。换言之,豳州被督护的郡、县不置太守、县令,而由州佐和府佐代行其职。

对于督护郡县制的讨论,近年来研究者根据北朝出土石刻材料,提出与严耕望不同的解释。因《张猛龙清颂碑》《南石窟寺碑》等碑刻题名中督(督护)某郡县和该太守、县令并存,熊昕童等认为督护某郡县并非代行太守、县令之职,而是与太守、县令并置。该发现一定程度上修正此前观点。但对于讨论督护郡县制最具核心价值的《山公寺碑》碑侧县僚佐题名,学者似未加措意。

《山公寺碑》左右两侧载各县僚佐,其中即有被督护的彭阳和赵安两县僚佐,阳周县僚佐因碑侧下半部分残泐而无由得见,推想其僚佐设置亦应如前两者。若如上述学者所论,被督护的彭阳、赵安两县应置有县令,然碑侧题名中仅载两县僚佐,县令阙如。需要说明的是,该碑出土时仅存上半段碑身,县令有可能刻在残断的下半段碑身。事实上,被督护的各县,其僚佐设置与其余县有较大差异,该差异正可佐证被督护各县不置县令。为便于说明,兹引碑侧题名如下(见表2):


碑侧题名显示:彭阳、赵安两个被督护县的僚佐,均以各曹掾史排序起始;其余五县则以功曹、主簿领衔。两者显著区别在于:被督护之县均不置功曹、主簿、录事三职。从职能看,上述三职与分管具体庶务的户曹、兵曹等掾史不同,核心职守在于辅助县令综理县务。事实上,由于被督护县的县令已由府佐和州佐代行,原属县廷的官吏选署、功绩考课及文书档案管理等职权,已悉数收归州府、军府,自然无须另置功曹、主簿等辅官。由此推论,辅助县令之“上佐”既已省罢,县令本身也无设置必要。概言之,《山公寺碑》所见督护县的制度内涵,并非近年学界主张的“与县长官并置”,而应回归严耕望所论“代行长官”的范畴予以理解。值得注意的是,被督护的各县不仅不置县令,连辅助县令的上佐亦予简省,较之史籍所载“守”、“代行”或“带”郡县长官,集权程度更高,行政层级更为简化。

此外,碑侧题名所示未被督护诸县亦不置县令,此点值得注意。会田大辅猜测,缺失的县令题名或刻于残断的碑身下半部。然此说存在两处疑问:其一,从官品位次逻辑看,若县令刻于碑侧,其排序不应在属吏之下;若刻于碑阴,其官品远高于州府下级属吏,其排序同样不应在其之下。其二,综观碑阴州府与军府题名,其原则均是先依机构分区,再按品阶高低循序排列。碑侧各县题名理应按此原则,即县令应与其所属僚佐刻于同一区域,且位居僚佐之首。据此推论,未被州佐、府佐直接督护诸县,实则亦无县令。县若无长官,其政务理应由郡代行,而豳州三郡此时皆由府佐督护,因此各郡僚佐的设置情况,便成为梳理当地行政架构的关键。

碑身上半部碑阴、碑侧题名中均不见各郡僚佐。各郡僚佐若存,理论上仅能置于残断的碑身下半部分。若参照督护县的僚佐配置,推测督护郡的情形,则各郡不仅不置太守、郡丞,连功曹、主簿、录事等核心上佐亦阙如。从行政运行视角看,郡、县虽同为地方行政单位,但县直接临民,处理基层具体庶务,其僚佐序列理应完整保留;郡直接统县,原则上并不直接干预民政。据此,笔者推测豳州府佐通过直接督护下辖三郡,实现对各县(除已由府佐州佐径行督护各县外)的跨级垂直管辖。换言之,豳州各县皆受州佐和府佐直接管辖,只是被直接督护的各县,其僚佐设置更简省。

若如会田大辅所论,“督护某郡事”仅以兼任某太守来理解,则碑阴题名理应直接用“兼某太守”,无须另辟“督护”一词,类如题名中默曹参军兼士曹、中兵参军兼别驾。结合碑阳残存字数对碑身空间的测算可知,碑阴剩余空间显然无法容纳三郡上百名僚佐及州级属吏的题名。因此,《山公寺碑》碑阴题名中没有出现太守及其僚佐等,并非如会田大辅猜测的刻于残断不见的碑阴下半部分,而是本就没有,其职责被题名中“督护郡事”的府佐所代领。换言之,被督护各郡并不置太守及僚佐,郡级行政层级已被实际简省。县之事务由各县僚佐直接汇总于府佐,豳州事实上变为州、府—县两级制,刺史通过州佐和府佐统管各县。若上述推测成立,则豳州刺史以府佐、州佐直接督护郡县政务的情形,与以往学界熟知的地方行政制度明显不同;相较于州—郡—县垂直三级行政制度,豳州地方治理更趋扁平化。这种管理方式利弊并存:优点是权力集中,有利于提高政令传达、物资人员调动、赋税杂役征发效率,既强化地方治理能力,也便于应对各类军务;弊端是地方权力集中,极易形成坐大之势,滋长离心倾向。需要补充的是,并非所有少数民族聚居区皆如豳州一般不置郡长官及其僚佐,毗邻的泾州便截然不同。兹以永平三年《南石窟寺碑》为例,其碑阴左侧题名为州佐,共4栏。第1栏题名从中间“别驾从事史”一列开始,从右至左,依次如下:

01别驾从事史□□□□□

02安远将军统军治中□史安□□□□

03征虏将军安定内史临□□□□

04平凉太守朝那□□□

05新平太守参军□□□□□

06宁朔将军赵平太守临泾县开国□□□□□

07陇东太守领汧城戍河南□□

08别驾从事史安定胡武伯

09平漠将军统军兼别驾主簿安定胡文安

10主簿平凉员祥

11主簿兼州别驾从事史安定梁僧授

12西曹□□主簿赵平彭□


第1栏题名所见泾州各郡太守皆赫然在列。遍检碑阴题名,除安定内史同时由骑兵参军督护外,各郡皆不由府佐和州佐督护。豳州与泾州的地方行政制度迥然相异,源于两地不同情况,更重要的是两者纳入北魏统治的进程并不一致。先看豳州:

皇兴二年为华州,延兴二年为三县镇,太和十一年改为班州,十四年为邠州,二十年改焉。


三县镇于太和十一年(487)改镇为州(班州),太和十四年更名为邠州,至太和二十年方更名为豳州。北魏早期政权发展以持续的疆域拓展为主线,对新控制区主要依托军镇(镇戍)制度管理,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沿袭十六国时期以来的护军制。此阶段中央权力尚未深入地方基层,整体治理模式较为粗放。随着北魏逐渐统一北方,推进汉化改革,王朝不再满足于间接治理,转而致力于将新附地区系统纳入统治体系,将当地民众纳为国家编户齐民。为此,北魏自太武帝时期便逐步推行改镇立州政策,至太和年间达到高峰,其中尤以太和十年至十六年间改置最为集中。豳州设立时间正处于此政策集中实施时期。

改镇立州虽是北魏长期国策,但这些区域纳入北魏统治并非一蹴而就。具体到豳州地区,其下辖阳周县太和十一年方才复置,复置以前该地设有泥阳、惠涉二护军管理。文成帝太安三年(457),史载“以诸部护军各为太守”,陈寅恪认为,护军所管为地方部落军队,故谓之“诸部护军”。统一将护军改为郡守,可看作是多数护军治下的部落编户化达到一定程度而采取的统一改制措施。因此,泥阳、惠涉二护军在太安三年改制后仍旧存在,直至太和十一年才被废除,表明豳州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其部落离散及编户化进程远滞后于其他地区。

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郡县化进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离散部落,将其纳入编户体系,二是将其纳入郡县管理体系。《山公寺碑》立于正始元年,距豳州改镇为州不足20年。碑侧题名所见各县僚佐设置完整,可见编户化或已大体完成,同时郡县化亦推进到一定程度。但从府佐和州佐督护郡县的管理方式看,这很可能是一种过渡形态,豳州还残存护军制军政合一的特征。护军制度一定程度上包括镇戍制度,不同于郡县制度之处在于它的军事色彩,军政合一,以军统民。要言之,督护郡县制可视作北魏少数民族聚居区郡县化进程中的过渡形态,介于编户化的郡县制与羁縻部落组织的护军制之间。侯旭东提出,《山公寺碑》碑文所见州县属吏亦颇多少数民族,但部族组织已不存在,酋大、部大一类名目踪迹全无,证明该州已完成郡县化改制,编户化工作当亦基本结束。豳州虽一定程度上实现郡县化和编户化,但郡太守、县令等长官缺置,不宜高估其郡县化的成熟程度。

神䴥三年(430)建立的泾州大为不同,泾州设置伊始便推行郡县化,未有以州改镇的反复情况,至《南石窟寺碑》所立的永平三年,早已完成郡县化改造。不过,景明三年至四年时,泾州别驾皇甫驎督护新平、安定郡事。据此可知,即使是完成编户的地区,亦会因时因事保留督护郡县。正始年间的冀、定两州,亦有督护郡县情况,兹举二例:

(李林)正始年中,太师彭城王以盛德懿亲,作牧全赵,雅相钦悦,召君督护房子县。

(李璧)镇东李公(李平)出军□北,都督六州,扫清叛命。复召君兼别驾,督护乐陵郡。


正始年间,彭城王元勰坐镇定州时,召李林督护房子县。李平出镇冀州扫平元愉之乱期间,亦召李璧兼任别驾,临时督护乐陵郡。要言之,委任地方官员行使督护职权的制度,是北魏在特定时期、特定地点对常规地方行政制度进行补充的权宜措施,反映国家在地方治理上,因地制宜利用既有制度遗产的重要实践。因此,督护郡县并非以往学者认为的定制,其内涵十分复杂。督护郡县作为调整地方关系的补充,其灵活性因时因地而变。

综上,豳州和泾州的地方行政模式可谓两种代表,而北魏更多地区应是介于两者之间。此外,其余地区即便不采用类似豳州地区的督护制,也会采用性质与其相似、但华夏色彩更浓厚的带领制度管理地方。所谓带领制度,即指州府、军府内地位较高的僚佐兼带治区内的太守或县令。严耕望、滨口重国均已指出军府首佐(司马、长史)兼带太守的情况,只是二者皆未注意到地位较高的参军也带有太守,如任城王元澄为扬州刺史时,诏“(郑)长猷为咨议参军,带安丰太守”。此种府佐兼领地方长官的模式,或与边境州郡讲求行政效率的治理需求有关。巧合的是,元澄随后转任镇北大将军、定州刺史,而定州府佐兼带地方长官的情况,亦载于史:“(张纂)稍迁伏波将军、任城王澄镇北府骑兵参军,带魏昌县令,吏民安之”。则张纂彼时当以元澄镇北府骑兵参军,兼带魏昌县令。据《魏书·地形志》,定州中山郡领魏昌县。中山郡下的毋极县,也在元颐为定州刺史时,被其府内的录事参军崔秉兼管。史载:“阳平王颐之为定州,(崔)秉复为卫军府录事参军,带毋极令。”可见,府佐有兼带县令的情况,此类例子多于兼带太守之例,兹举几例:

尚书元苌出为安西将军、雍州刺史,请景为司马,以景阶次不及,除录事参军、襄威将军,带长安令。

(李遗元)累转尚书左民郎中、冀州京兆王愉功曹参军,带扶柳令。

侃叔椿为雍州刺史,又请为其府录事参军,带长安令,府州之务多所委决。


稽考史籍,府佐兼带县令在北魏地方行政中更为普遍。无论兼带太守抑或县令,其性质皆与豳州的督护制相似,唯豳州诸县悉由府佐和州佐直接统摄,集权程度远高于其他地区。该体制下地方权力高度集中,势必简化原有的郡县僚佐架构。就现有资料观之,北魏各地是否施行督护制,实取决于地方行政与军事的现实治理需求。以《山公寺碑》所见豳州为例,该地本为少数民族聚居区,郡县化程度较低,注籍编户殊为不易,故需借助督护制度以资统筹。此种治理困境可与内地州郡相印证:北魏中后期,宗室元遥任冀州刺史,试图简核境内少数民族、造籍收税,竟遭构陷而免官,几经陈诉始得昭雪。冀州地处王朝统治腹地,清查胡籍尚且引发如此剧烈的政治动荡,遑论少数民族聚居、王化未洽的豳州,推行督护制度实属必然。

至于冀州等原已确立郡县制的地区,则多因军事动乱等突发变局而采取督护制。以正始年间的冀州为例,李璧以别驾督护乐陵郡,实由“元愉之乱”所致。彼时乐陵乃地方大族盘根错节之地,乐陵太守例由清河崔氏、张氏等高门成员出任。本就错综的大族势力,加之骤发的宗王叛乱,李璧以别驾督护乐陵,统摄该地事务,其政治意图显而易见。待地方秩序恢复,督护制自然消解。此种临事设置的代管模式,与常态行政体系下府佐兼领制度存在本质区别。

综之,尽管各地纳入北魏统治的进程不同,但北魏通过州军府制度使王朝统治渗透至基层,而在上述进程中,督护郡县和带领郡县是针对不同地区所作出的应对之策。因此,军府管理地方是北魏地方行政的一大特征。问题也随之而来,北魏究竟何时才在地方真正确立军府制度?

三、“太和中令”与北魏州军府制度的建立


《魏书·官氏志》所引前、后《职令》,是研究北魏官制的重要基础和史料。《前职令》颁行于太和十七年六月。《后职令》制作于太和二十三年,至宣武帝即位后方正式颁行。两令颁行间隔时间虽短,但所涉军府内容却差别显著。《前职令》仅载中军、镇军、抚军三将军府设置,三个将军号在《前职令》中位从一品,而在《后职令》中位从二品,故取《后职令》中相对应的从二品将军府,以资比较(见表3):


由表3可见,军府体系的演变并非只是扩张规模,而是重构行政职能。宫崎市定认为,《后职令》新增很多地方军府的僚属和参军等官。阎步克进一步揭示,高下各异的长史、司马、参军等一大批属官反复出现,分布于不同品级,导致《后职令》篇幅大为扩充。钟盛认为,《前职令》中长史、司马及诸曹参军的官品设置尚属粗疏,《后职令》中军府制度的重要变化,是同名府佐开始形成差异化品级序列。从制度史演变看,军府变化确如上述学者所论。但《后职令》对军府制度改革,不止于府佐规模与官品序列的调整,更在于其性质的根本性转变,即军府从军事机构,逐步向兼具行政职能的地方治理实体过渡,各项建制调整均围绕适配地方治理的需求展开。

此种转型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置府范围扩容。相较于《前职令》仅限于中、镇、抚三个将军号置府,《后职令》将开府权下移至从五品,覆盖从一品至从五品各阶将军,为军府全面嵌入地方行政体系提供制度前提。二是职能设置行政化。《后职令》确立军府参军分曹制度,意味着军府已具备处理民政、财政等地方具体事务的组织架构。三是迁转路径规范化。诸曹参军官品的差序设计,厘清权力层级,构建起明确的晋升通道。北朝史传中大量参军迁转实例,足以证实其在官僚体系中具备相应的官资。《后职令》中的军府制度,实为僚佐完备的“州军府”制度。该制度确立置府将军的阶序、功能齐全的僚佐体系,以及参军官品的差序。事实上,在该令正式颁布前,北魏似已开始地方行政制度改革,核心便是以军府制度替代原有的地方制度:

(高闾)以诸州罢从事,依府置参军,于治体不便,表宜复旧。高祖不悦。


高闾约在太和二十年就任幽州刺史时,并不认同孝文帝以“府参军”替代“州从事”的地方改制,称其“于治体不便”,上表请求恢复原有制度。此项提议可认为是朝廷保守派对地方改革的阻挠。从后文“高祖不悦”看,孝文帝并未采纳高闾的意见。因此州军府制度建立的时间并未迟至《后职令》颁布,而是介于《前职令》与《后职令》之间。学界已注意到《前职令》与《后职令》之间还颁布过一次职品令,宫崎市定称之为“太和中令”。此令颁布时间为太和十九年,史称“十有二月乙未朔,引见群臣于光极堂,宣示品令,为大选之始”。对于此次宣示的品令,具体内容与实施细节史载阙如,但近年出土的《皮演墓志》提供重要信息。墓志提及皮演生平事迹时称:

(太和)十有五年,高祖首创流品,位置庶官,亲御宝轩,妙选英彦,复除强弩将军、假扬武将军。北征别将。军还,进为奉车都尉。十有九年,改创百官,仍除奉车,从新令也。


据此可知,孝文帝于太和十五年“首创流品”,此事正对应《魏书·高祖纪》所载太和十五年十一月“大定官品”。唯二者表述侧重不同:“官品”重在厘定职官阶序,“流品”兼及流内、流外的身份分野。《前职令》虽不载流外官品,但《魏书·官氏志》叙及该令时明言“勋品、流外位卑而不载矣”,足证流外制度已在此时创设。因此,最迟至《前职令》颁布前,高祖首创的流品已在官制上有所体现。换言之,太和十五年十一月至太和十七年六月间,孝文帝既排定官品次序,也完成流内、流外的身份划分,《前职令》正是首轮官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但该阶段改革重心不在军府制度,军府与地方改革并未建立关联,前令军府体系的“粗糙”特质正源于此。太和十九年新令彻底改变此状况。史称是年十二月“宣示品令,为大选之始”,正对应《皮演墓志》所记的“十有九年,改创百官,仍除奉车,从新令也”。“为大选之始”意味新定品令正式成为官员铨选依据,皮演便是在此轮厘定中依新令重新授任“奉车”。

职是之故,太和中令可视为第二次官职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孝文帝在太和十九年不仅宣示新品令,同时仿《前职令》要求“付外施行”。高闾就任幽州刺史时,正值该令施行时期。高闾之例所揭示的州军府制度,正是太和中令的重要内容——第二次官制改革中,军府成为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宏观背景看,北魏自太武帝时期开启“改镇立州”进程,在太和十年至十六年达到高潮。易言之,至太和十七年《前职令》颁布时,北魏才初步具备地方体制改革的外部前提。这也体现在《前职令》仅列司州刺史及司州各僚佐品阶,而无其余州郡长官及其僚佐品阶,与《后职令》中州郡分三等,且各有品阶显然有别。这种情况下地方改革恐难以进行,亦应归属于孝文帝所谓“事迫戎期,未善周悉”的官制事务中。待迁都洛阳、改镇立州基本完成,地方改革提上议程,此当为太和中令的主要内容之一。尽管该法令的具体细节(如参军分曹之名数)因史载阙如而难以详考,但通过高闾言及《后职令》倒推可知,这套州军府制度不仅是学者所说的制度“扩张”,军府结构在前后职令中的变化,更应看作北魏新地方制度的产生过程。进言之,介于前后职令间的州军府制度,实为孝文帝地方改革中颇具实质意义的内容。而关于太和末官制改革,史书对王肃北奔的浓墨重笔虽有夸张之嫌,但反映北魏官制改革深受南朝影响。

《南齐书·魏虏传》云:“是年,王肃为虏制官品百司,皆如中国。凡九品,品各有二。”此说虽不无夸大,但王肃对于北魏《后职令》的制定与实施发挥关键作用,当无异议。《通典》径将《后职令》的制定与实施归功于王肃:“至孝文太和中,王肃来奔,为制官品,百司位号,皆准南朝,改次职令,以为永制。”

综上,《通典》所言“改次职令”,即指太和中令。北魏自太和十五年官制改革以来,先后三次颁布职令,即《前职令》、《次职令》(太和中令)、《后职令》。《后职令》由《次职令》修改而来,与《魏书·官氏志》所云“(太和)二十三年,高祖复次职令”相契合。此次官制改革是对以往两次改革的最终调整,“以为永制”也是孝文帝生命中最后的美好设想。更重要的是,《后职令》所改官制“皆准南朝”。北魏模仿南朝制度的倾向,不仅体现在王肃受到孝文帝的特殊礼遇,更体现在史书将王肃塑造成北魏官制改革的主持者。从该角度看,太和中令中的州军府制度也深受南朝影响。此处借由南北朝皇子府来说明,或更为清晰(见表4):


南北朝时期,皇子、皇弟等出镇地方,例皆加将军号、开府置僚佐。其僚佐设置与非宗室军府大体一致,只是同名僚佐的官品、班品有高低之别。表4所示,《后职令》所见皇子出镇的军府结构,与梁朝几乎相同,且各曹参军的梯级分层高度相似。那么,两者究竟是互相影响,还是北魏取法南朝?梁朝官班制的建立时间为天监七年(508),虽略晚于《后职令》的颁布时间,但萧梁建立的官班制只是对宋齐旧制的调整和确定。据柴芃考证,梁朝十八班制定型于宋齐之际,北魏官制多有参照。如此,十八班制中的军府制度不是梁代出现的新制。南朝州军府制度成型于东晋时期。南方政权自东晋起便建立具有参军分曹等特征的州军府制度。如前所考,太和末期才逐渐形成州军府制度,这也是太和末期以降,军府参军大量见于地方行政记载的原因。

综上,《后职令》中深受南朝影响的州军府制度,与《前职令》所见军府制度有本质差别。自东晋以降,南方政权便以军府管理地方,历经长期实践与改良,至齐末梁初已臻完善,其时北方正值北魏太和末期,北魏政府需要军府管理新附州郡。总之,北魏改镇立州进程中,出于地方治理的现实考量与政治精英的决策推动,辅以汉化改革的背景,共同推动北魏州军府制度建立。在此背景下,以豳州为代表的军府组织随之出现,并呈现执掌地方行政权力的趋势。

结      语


严耕望有关北魏州军府制度的开拓性研究,囿于当时史料限制,利用碑刻资料主要是东魏碑刻,如《敬史君碑》《修孔庙碑》。相较而言,近年新出《山公寺碑》立于北魏正始元年,具有更高的史料价值与代表性。此碑所载豳州州佐与府佐题名,是探讨北魏州军府制度更为直接的凭证。不仅如此,碑阴题名的复杂结构,对中古石刻文献的整理与释读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中古石刻行文多遵循常规的右行体例,但在面对复杂的石刻文本时,亟须兼具制度史视野与文献学功底的学人深度介入,方能突破“机械”录文局限,实现文本原样照录与镌刻逻辑的均衡统一。正是在对《山公寺碑》文本空间结构复原的基础上,掩藏于石刻文本背后的制度内涵得以彰显。从制度史视角考察,州府与军府是起源不同、职能相异、相对独立的行政组织。《山公寺碑》中的题名分布有力支撑此判断:两府僚佐的职官体系呈现明显对称分布,且州佐与府佐之下的掾史系统较完备。这种互不隶属、各自对等的僚佐配置,充分说明州府和军府是两个相对独立且并行的行政系统。然而,鲜活具体的历史事实显示,州军府制度施行后,各区域因特性不同而存在极大的制度弹性。以豳州为例,其所揭示的制度现实是:州府与军府并非按“双轨制”各行其是,两者基于地方治理的实际需求,通过两府上佐“督护郡县”的方式,实现军政与民政权力的集中整合,构建两府协同共理的地方行政体制。从此意义上说,《山公寺碑》一方面印证《魏书·官氏志》等史籍中北朝州军府制度的基本框架,另一方面,揭示王朝在地方治理实践中因地制宜的调整与变通。值得关注的是,两府僚佐“督护某郡县”的制度设计,反映少数民族聚居区在郡县化过程中的复杂形态,深刻体现少数民族政权在华夏化进程中,不同制度体系相互渗透、交叠融合的特征。

学界对北朝州军府制度确立过程的研究,远较南朝薄弱。既有研究多默认北朝州军府的职能分工与南朝相近,认为其最初仅掌军务,即杜佑所谓“府官理戎”,地方民政仍由州府执掌,即“州官理民”。然而,通过对前后两版职令的比对可见,北魏军府在孝文帝太和年间已兼具“理戎”、“理民”双重职能,并非如严耕望等所言,是军府权力“积时既久,渐夺州郡行政属吏之权”的结果。这套双重职能的州军府制度,最终由太和十九年颁布的职品令所确立,并在北魏施行。对此,高闾对军府“理民”提出反对意见。但孝文帝改革决心坚定,高闾的提议未被采纳。孝文帝身后,宣武帝继位,州军府制度依然推行,同时,恢复州从事史建制,《山公寺碑》中州佐系统仍存各类从事史,即为明证,州府与军府并行的地方治理格局由此成型。总之,杜佑“州官理民,府官理戎”的论断,无法涵盖北朝州军府制度实际。

北魏州军府制度确立是多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包括改镇立州进程中治理地方的现实需要、政治精英的理性决策、全面汉化的制度语境,其形式结构深受南朝军府制度影响。然而,州军府制度确立及两府制形成,本质是北魏主动推进汉化的结果,而魏末地方行台的出现、北魏政权的分裂,折射出该制度演进过程中的曲折。以两府制确立为分界,此前北魏多依靠镇戍制度管理地方,实质以军统政;至孝文帝改制后,形成刺史总领州、军两府的地方体制,地方治理归于军政合一。地方权力过度集中,埋下地方割据隐患,刺史的政治态度直接关系中央统治基础。此种体制的离心效应在魏末政治动荡中持续放大,最终成为北魏政权瓦解的重要原因。东魏、西魏及继踵而起的北齐、北周,在地方行政方面均致力于州、军两府并立的二元格局,进而整合两府僚佐。原属军府的长史、司马、列曹参军等纳入州职序列,演变为州长史、州司马等职,与别驾、治中等共同构成新的州佐序列,奠定后世地方州府基本架构。从长时段看,一州之内并置两府,就行政效能而言本属重叠的权宜设置,实则汉唐之间地方行政制度的过渡形态。从一府到两府再到一府的演变轨迹,折射出中央与地方权力博弈、少数民族政权汉化改革的深层逻辑,归根结底是地方秩序重建与行政制度再造的综合结果。

(作者李自强,系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范兆飞,系中山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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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5 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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