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 2026-11-03 18:27:52
近日,江苏南京必研好轻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名保研助教的遭遇,引发网络热议。
据报道,这名助教在休息日外出爬山,5小时没有回复工作消息,期间接连接到多位领导的电话问责,还在工作群内受到公开批评。当晚8点多,组长在部门工作群内提出新规:休息日尽量每隔3小时查看手机、及时处理工作。不久,这名助教被公司辞退。她认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提交劳动仲裁申请维权。同时她还提出质疑,公司长期存在无偿加班的情况,五险一金也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标准缴纳,“整理我在非工作时间加班记录,截图就截了900多张。”
公司教学文件答疑回复时效
11月3日,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盈善律师事务所张清鑫律师,针对此事件中最具争议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本案情形的具体规定是两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下称“严重违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须具备合法性、合理性;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仅就本案情节而言,“在休息日未查看/未回复消息”即便被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定义为“严重违纪”,在劳动者争议裁审程序中也得不到支持,用人单位极大可能败诉;且劳动者在休息日未查看消息,无论如何也不构成“严重失职”,而“家长不满”这一表象则根本不构成重大损害。法律上意义上“重大损害”通常需要造成具体的、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如大额合同流失、导致重大索赔等),且公司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律师补充,如确实存在处理业务的关键节点、不及时跟进则会招致严重后果之情形,则用人单位应提前告知或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而不是在休息日仅发送消息。如确因工作任务急迫致使劳动者在休息处理工作,则需依法支付加班费。
企业单方要求劳动者“休息日每日定时查看3次工作号”规定系不当扩大工作边界、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要求,根本违反了《劳动法》强制性规定,无法律效力。即便企业将上述规定纳入到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律师强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生效条件是: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规章制度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其次,依据合法有效规章制度处罚劳动者时,除有确切证据外,还需要给劳动者分辩或提供合理解释的机会。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是否付出了劳动”和“是否占用了休息时间”两点来界定:
偶发性简单回复:仅偶尔回复“收到”“知悉”等,无额外劳动付出,一般不认为加班;
处于待命状态或实际付出劳动:若待命具有强制性、紧迫性(如收到通知需立刻响应,无自主支配空间),限制了人身自由,宜认定为加班或酌情支付值班津贴;而无论是利用微信还是邮件处理工作内容,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如写方案、做报表、进行工作任务沟通等),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认定为加班。
核心就一句话:工作留痕,在自己掌握的微信、邮件中留痕。
律师提醒,劳动争议中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一般在劳动者,建议从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三个阶段留存证据:
1.工作指令:领导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微信、钉钉、邮件布置任务、催进度的截图;
2.工作成果:非工作时间完成的报表、方案及提交时间、修改痕迹、后台操作记录;
3. 沟通记录:与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注意保留原始载体,不要随意删除);
4. 时间佐证:线上会议参会记录、打卡记录;
5. 辅助证据:打车记录、外卖订单、报销凭证等。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记者 于芊芊
审校: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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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3 16: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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