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小武 2026-11-03 00:12:08
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新公布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意见的公告”,我市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3年12月13日重新公布实施,至2026年12月13日到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局组织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分局对现行区片价执行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现行区片价拟暂不做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予以重新公布。
公示时间:2026年10月30日至2026年11月12日
公示地点: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
传真:022-63083211
电子邮箱:sghhzrzyjzyc@tj.gov.cn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市规划资源局资源保护管制处,邮编:300042。
联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执法资源保护管制处;
联系电话:022-63083211;
受理时间:8:30—18:0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
(代拟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范本市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综合评估,市人民政府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规〔2021〕2号)继续执行,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以上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本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标准顺利实施。
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包含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各区存在飞地的,以飞地坐落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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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2 21: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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